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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境外投资备案--63452

更新时间:2021-03-3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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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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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海外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前往海外投资前,需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 那么,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

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下必须要经过核准,方可投资,哪些情况下需要备案呢?下面刘生进行了详细梳理。

我们首先来看,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接着,我们来看,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核准,方可投资?具体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

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行业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 新闻传媒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

有关调控政策, 需要限制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行业包括以下: 1)房地产 2)酒店 3)影城 4)娱乐业 5)体育俱乐 6)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注: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发改委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发改委提交。?

在16年2月,刘生协助广东一家企业办理向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注资汇款的业务中,我们详细了解了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进行备案的流程。 刘生首先到国内某中资银行,咨询关于如何打

投资款前往境外,银行给出的回复是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内企业对公帐户汇出,不能以股东的个人银行汇款;其次,境内企业如需向境外汇投资款,境内企业必须先取得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此外,境内企业

向境外汇投资款,需满足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投资的要求。

接着刘生咨询了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 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

册资本; 3. 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 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

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

接着刘生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Zui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在刘生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

全面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Zui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

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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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我司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专业团队。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

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政府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

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

境投盗项目。? ? 业务范围:1、公司构架规划,境外公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

理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5 、QDII通道搭建6、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国际公证、法务顾问、尽职调查? ? ? 我们郑重承诺:凡我公司经办的公司注册、开户、律师公证、…等业务项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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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上述政策实施的结果是,外国在拉美的投资额急剧上升,由1950年的77亿美元增加到1970年的186亿美元。外国投资迅速由矿业、农业等部门向制造业部门转移。

从6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拉美主要国家的外资政策由较为宽松的鼓励性政策转为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政策。其原因是:首先,这一时期拉美的进口替代工业化受到挫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国际收支逆

差日益扩大,而跨国公司的利润汇出,专利使用费和原材料进口费用大幅度上升是国际收支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这一问题在跨国公司进入的初期尚不明显,因为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投资若干年之后才

能汇出利润。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口在短期内东道国尚能承受。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跨国公司的利润汇出额和专利使用费不断增多,而流入的新投资相对减少,于是造成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逆差。

1946~1967年,进入拉美地区的美国投资共54.15亿美元,而同期汇回美国的利润则高达147.75亿美元。再以制造业中的美国资本为例,1966~1969年期间,利润、利息、红利和专利费等各项开支的汇出

额比资本流入额多出3400万美元,1970~1973年则超过1.025亿美元。[21]

在贸易领域,由于跨国公司设在拉美的子公司是母公司全球战略的一部分,它们在制造业部门中不愿使用东道国的原材料,而是依赖于进口,从而加重了东道国对外贸易的负担。如在墨西哥,在70年代

初期,跨国公司的贸易赤字平均每年高达5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墨西哥对外贸易逆差总额的一半。在巴西,Zui大的115家跨国公司在1974年的贸易赤字为20亿美元,也相当于巴西全国外贸赤字的一半[22]

。因此,拉美国家企图通过限制外国直接投资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使工业化更加符合本国的民族利益。

其次,就政治因素而言,60年代末70年代初,拉美地区一些比较激进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代表人物,如秘鲁的贝拉斯科、阿根廷的庇隆和墨西哥的埃切维里亚等相继执政。他们积极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

政策,反对西方国家的经济霸权主义,为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在经济政策上,他们主张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本国自然资源,减少对外国资本的依赖,因此主张对外国资本的活动进行必要的

限制,以使其符合本民族的利益。

再次,这一时期在经济思想方面,由于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受到挫折,人们对发展主义理论感到失望,以依附论为主的经济民族主义思想兴起,对外资在经济中作用的认识与发展主义迥然不同。经济民

族主义理论认为,外国投资与东道国的关系并不是发展主义思想所强调的那种“互利关系”,而是一种冲突关系。它要求东道国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干预作用,有效地限制外国投资的活动,力求趋利避

害。依附论者认为,拉美工业部门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国际化结合得愈紧密,那么拉美的对外依附性也就愈严重。由于跨国公司以利润、利息、专利使用费和技术转让费等形式汇出的资金不断增多,这笔

外流资金在拉美国家外汇收入中的比重也就愈来愈大,从而导致拉美国家更为严重地依附于它们的传统出口部门。可见,“进口替代”工业化不仅没有减少拉美国家的对外脆弱性,反而因跨国公司在工

业化进程中发挥着特别作用而使拉美国家的依附性进一步加强。

依附论还对发展主义提出的关于外国投资三大“贡献”(即创造外汇收入、弥补国内储蓄不足和提供先进技术及管理技能)中的前两项进行了反驳。依附论学者引用了大量统计数字,借以表明外国投资

不仅没有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反而导致资金外流。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拉美的国际收支虽然是逆差,但商品贸易项目则是持续顺差。国际收支逆差的根源在于非商品贸易项目中。此外,在投资

模式方面,跨国公司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利润再投资、折旧和在东道国市场上筹措,而不是取自母公司的新资金。一些依附论学者常举例:1958~1968年,在美国跨国公司对拉美制造业的投资总额中,来

自母公司的资金仅占20%,而子公司内部的资金以及除母公司以外的外部资金则各占40%。可见,跨国公司不仅没有弥补国内储蓄的不足,反而占用了一部分内部资金。

在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许多拉美国家重新调整了外资政策。为减轻外国资本对自然资源的控制,60~70年代,拉美国家广泛开展了国有化运动。在秘鲁,1968~1975年期间共有17家外资大企业和

3100多个矿山租让地被收归国有,其中包括在秘鲁石油工业中占统治地位的国际石油公司。在智利,爱德华多·弗雷·蒙塔尔于1964年执政后开始实行铜矿业“智利化”。至70年代末,这一国民经济的

支柱终于实现了“智利化”。圭亚那继1972年将英属圭亚那木材公司实行“圭亚那化”后,又在1971~1974年期间将在圭亚那铝土工业中居垄断地位的外资登巴公司和雷诺兹公司收归国有,基本上实现

了铝土工业的国有化。在玻利维亚,阿尔弗雷多·奥万多·坎迪亚政府于1969年将控制石油生产80%的美国海湾石油公司收归国有。在厄瓜多尔,政府继1970年将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子公司收归国有后,又

于1974年从外国石油公司手中收回了将近85%的石油租让地,征收了美资德士古—海湾公司的62.5%的股份。墨西哥埃切维里亚政府先后将外资控制的卡纳内亚铜矿公司、阿乌特兰矿业公司、泛美硫磺公

司实行了“墨西哥化”,从而基本上将矿业资源收归了国有。委内瑞拉于1971年实现了天然气国有化后,又于1976年征收了21家外资石油公司,实现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除上述国家以外,阿根廷、牙

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苏里南和哥伦比亚等国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国有化。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在1960~1976年期间,被拉美国家实行国有化的外资企业达198家,且主要集中在1970~1976

年(参见表2-7)。

表2-7 拉美国家对外国企业的接管(接管个数)

同时,许多拉美国家对原有的外资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立法更加完善。如1967年哥伦比亚颁布了“外汇条例”,把外资置于国家外汇政策监督之下。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制定了《对待外

国资本以及商标、专利、许可证和特许权的共同制度》(又称第24号决议),作为该组织成员国外资政策的基本原则。1973年2月,墨西哥政府颁布了《促进墨西哥投资和外国投资管理法》,这是墨西哥

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外资法。1973年11月阿根廷政府也颁布了《外国投资法》。通过这些法律和法规,拉美国家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和管理,尽量减少外资对经济的消极作用,如墨西哥外资法明确规

定了引进外资的条件:①外资是否排挤本国企业或进入本国已经营较好的领域;②是否有利于增加出口和平衡国际收支;③是否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④是否有利于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⑤产品是

否结合的销售和配套,产品国产化的比例的高低;⑥对不发达地区开发的贡献如何;⑦对国内技术研究和开发有无贡献;⑧投资者能提供外来资金的程度,等等。拉美各国的外资政策虽有差别

但在这一时期普遍加强了对外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投资部门的限制。大多数拉美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自然资源部门和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生活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仅鼓励外资进入有利于出口和扩大就业的部门。在这方面墨西哥1973年外

资法的政策比较严格,规定:①对国民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石油工业、基础石油化学工业、电力工业、铁路、电报及无线电通讯、铀矿开采和核电站以及其他特定矿藏开采等部门只能由墨西哥国家经营

禁止外国投资;②电台、电视台、联邦公路和市内汽车运输、国内空运和海运、煤气供应、森林开发等部门,只允许墨西哥资本经营,禁止外国投资;③信贷、保险和金融机构,外资不得超过25%;④

农业、渔业、橡胶工业、水泥、冶金、玻璃、化肥、造纸以及按一般租让权开采的矿藏,外资不得超过49%;⑤按特别租让权开采的矿藏,外资不得超过34%,石油化工二次加工产品部门,外资不得超过

40%。

安第斯条约组织的第24号决议规定,外国投资不得进入以下部门:①公用事业部门(包括自来水、下水道、电力和照明、卫生和医疗服务、电话、邮政和电信事业);②保险、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现有的外国银行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应停止接受当地存款,并将至少相当于其资本的80%的股票出售给东道国投资者);③国内运输、广告、商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和所有产

品的国内销售业务。已进入这些部门的外国企业应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至少将其股票的80%出售给东道国投资者。此外,决议的第三条还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购买东道国投资者的股票、股

份或产权(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本国企业而进行的投资除外)。

阿根廷1973年《投资法》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部门和领域包括:①国家安全与防务活动;②环境卫生、电力、煤气、运输、电信、邮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事业;③保险、商业银行(根据互惠原则和民族

利益而准许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和金融事业;④宣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纸杂志和出版事业;⑤从事任何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业务;⑥只允许阿根廷国家资本或民族资本

从事的事业;⑦农业、牧业和林业(但是可提供对国民经济有特殊意义的新技术的投资不在此限);⑧渔业(不包括有利于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投资)。除上述限制以外,《投资法》还禁止外国投资

获取任何类型的公司股票、股份和经营良好的民族企业(属于正在破产清算的阿根廷公司不在此限)。

巴西对投资部门的限制比较宽松。巴西1962年颁布的《投资法》规定,除石油工业和公用事业(电力、通讯、铁路和港口等)以外,其他部门一般都对外国投资开放。银行业也属开放之列,但中央银行

审批时比较严格,实际上外资难以进入。

(2)对股权比例的限制。拉美国家为了参与企业的管理,普遍对外资在企业中的参股比例做了限制。在巴西、墨西哥以及安第斯国家,只有在被东道国指定为“优先发展”的工业部门中,外资才能掌握

多数股权(超过51%)。政府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内兴建独资企业。有些拉美国家还要求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将股权移交给东道国。这种所谓“稀释外国股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出售企

业的股票等形式来进行,既适用于独资企业,也适用于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在这方面,墨西哥的规定也比较严格,除了北部边境出口加工区和某些特许部门之外,外国资本在一般企业中的股权不得超过49%,在特别租让的矿产资源开发中,外资不得超过34%,在二次加工石化产

品和汽车零部件制造业中,外资不得超过40%。安第斯条约组织规定,凡是进入秘鲁、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的新投资,必须在不超过15年的时间内逐步将外资企业转变成合营企业或本国企业[23]。进入厄

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的新投资则在20年内实现上述转变。但是,面向出口的企业和旅游业等部门中的外国投资不受此类限制的约束。

(3)经营活动方面的限制。为了Zui大限度地利用外国资本在技术、管理和国际销售网络中的优势,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外国资本对本国市场、民族资本、国际收支和生产结构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大部

分拉美国家(尤其是那些较大或外资流入量较多的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它们涉及产品的外销比例、本国原料和半成品的采用、本国工人、职员、管理人员

的职业培训和技术转移,等等。例如,阿根廷的1973年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必须提供适合于阿根廷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技术;必须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

雇佣一定比例的阿根廷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行政人员。墨西哥的1973年《投资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力必须与其持股比重相符;外资企业不能垄断,等等。此外

墨西哥政府的有关法令还对汽车工业中的国产化比例提出了要求。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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