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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架构申办

更新时间:2021-03-3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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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海外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前往海外投资前,需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 那么,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

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下必须要经过核准,方可投资,哪些情况下需要备案呢?下面刘生进行了详细梳理。

我们首先来看,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接着,我们来看,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核准,方可投资?具体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

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行业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 新闻传媒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

有关调控政策, 需要限制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行业包括以下: 1)房地产 2)酒店 3)影城 4)娱乐业 5)体育俱乐 6)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注: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发改委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发改委提交。?

在16年2月,刘生协助广东一家企业办理向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注资汇款的业务中,我们详细了解了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进行备案的流程。 刘生首先到国内某中资银行,咨询关于如何打

投资款前往境外,银行给出的回复是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内企业对公帐户汇出,不能以股东的个人银行汇款;其次,境内企业如需向境外汇投资款,境内企业必须先取得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此外,境内企业

向境外汇投资款,需满足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投资的要求。

接着刘生咨询了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 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

册资本; 3. 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 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

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

接着刘生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Zui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在刘生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

全面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Zui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

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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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我司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专业团队。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

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政府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

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

境投盗项目。? ? 业务范围:1、公司构架规划,境外公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

理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5 、QDII通道搭建6、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国际公证、法务顾问、尽职调查? ? ? 我们郑重承诺:凡我公司经办的公司注册、开户、律师公证、…等业务项目真实可靠,

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用心服务客户,同客户一道赢取商业利润。

拓展阅读

目前,对民营企业“走出去”实行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依然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痕迹。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这样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现有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实行改革。一是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交叉审批和多部门管理的现象。二是减少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审批和管理效能。三是改革外汇管理、人员进出

和投资比例要求之间脱节与不配套的问题。四是以建立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代替行政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管理办法,主要是通过建立预警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披露机

制,预先防范投资风险。

(三)利用政策鼓励产业集群式的海外投资模式

为了增加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各级政府应该注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产业配套。各级政府要在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注意利用政策鼓励产业集群式的转移,如利用税收、用汇、进

出口信贷和保险等杠杆,鼓励中小企业跟随行业龙头企业一起进行海外的配套转移,以利于在新的投资环境下保持生产的竞争力。

(四)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服务机制

深化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服务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增加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服务的银行种类和数量,改变现在金融机构数量

少,服务缺少竞争和难以满足需要的现状。二要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各类金融咨询、担保和保险机构,为民营企业尽可能的提供贷款和贷款信用保险。三要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

走出去”服务的各种类型基金,形成多种金融机构、保险组织和基金并存,政策性金融和保险与商业性金融和保险并存的格局,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尽可能多的金融服务。

(五)建立培养国际投资和管理的专门人才机制

中国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世界经济融合。国际投资和管理人才的短缺不仅是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也是所有进行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遇到的难题。克服这一难题既要充分发挥国家现有正规教育

的资源,如使正规教育与经济现实发展需要结合,培养出更多适应海外投资和管理的专门人才。还要利用社会资源,利用国际资源来培养这类专门人才。同时,也要注意实行专门人才的本土化,借用当

地的专门人才,为民营企业投资和发展服务。

1.促进中国资源型企业“走出去”需要政府从战略、内部机制和配套措施等多个层面统筹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强化落实“走出去”战略的统筹组织工作;改善现有的投资、外汇和人员出入境审

批制度;加大税收、融资政策等支持力度;构筑对外投资的风险评估与防范体系;加快海外投资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大型跨国公司。

2.中国资源型企业要想“走得好”,更需要企业在认清天时地利人和的基础上,苦练内功,选择某些领域差异化发展,才可能从以下方面提升国际竞争力:提升国际管理运营能力;丰富投资方式;完善

组织架构,实施国际化经营的体制机制;夯实管理基础,增强境外风险管控能力;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协调公关能力。

每一次重大的全球性或区域性危机,都会带来整个格局的重组,但凡能够抓住机遇的企业或者国家,都会在危机之后大大提升自己的地位。未来中国资源型企业“走出去”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和阻力,而

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对不同的企业和行业来说,在不同地区拓展业务都会遇到不同的风险,但也会获得不同的机遇。未来几年,正是资源型企业抓住战略机遇提升国际地位的绝好时机。要把握好这一机

遇,促进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外面的世界“走得好”,既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与不断完善,也需要企业不断修炼内功,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对于第三章提出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体

制性障碍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入手,不断进行改革与发展。

一 政府统筹调整资源型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和制度

对于我国矿企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制度障碍,中国政府需要在战略层面统筹安排“走出去”的相关政策设计,包括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建设海外投资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改革财税金融制度等

采取多种方式,以石油、有色金属等重点领域为突破口鼓励企业“走出去”并创造条件让其在国外做大做强。

(一)进一步强化落实“走出去”战略的统筹组织工作

(1)成立政府对外投资促进机构,统筹协调落实“走出去”战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促进对外投资的官方机构,例如日本的贸易振兴会、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丹麦的IFU、意大利

的MONDIMPRESA、泰国的投资局、中国台湾的海外投资中心等。这类政府牵头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推行投资促进计划外,还帮助企业分析国外市场和投资机会,提供海外经营信息、指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协助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商务交流、出境参展、协助投资谈判等。

中国可考虑建立一个跨部门,该部门负责统驭海外资源利用和开发,组织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协调管理海外资源获取,统筹信息搜集与处理、调研、勘探及项目评估、开发、审批、协调、管理等

各项工作。该部门应重点加强控制总量、结构和方向,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市场保障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第一,该部门要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开发海外矿产资源的长期战略规划,包括

海外开发的地域、矿种的选择以及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等。要充分利用目前国际贸易发展与国际经济交流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有利政策,制定中国在海外开发资源的战略。第二,引导企业在“走出去”过

程中树立全局观和整体意识,协调国内企业的海外战略,对资源型企业“走出去”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管理,控制中国企业过于密集的节奏,避免企业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鼓励强强联手,联合出击

。第三,对于矿产资源丰富,但与中国外交和经贸关系需要进一步改善,或被西方大国严密控制封锁,或社会和政局不稳定的国家,要加强双边关系,搜集信息,研究对策,创造条件及时介入,如印度

和伊拉克等。再如,从能源安全的角度出发,中国在加强与中东有关国家开展石油合作的同时,应积极与中亚、北非、西非、拉美及加勒比等地区产油国合作,使中国石油国来源更加多元化,确保石油

供应安全。[1]

(2)加强企业海外投资立法。企业是海外投资的微观主体,受政府的政策引导,由于投资海外资源的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则政府政策引导作用力更强,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海外投资法》

。《海外投资法》应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完成,将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散制定的部门规章加以统一,明确海外投资决策机制、海外投资监管机制、海外投资考核机

制。首先要明确各项事务的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其次要将现行的投资进入期管理向后延伸到运营期管理和退出管理,要前瞻性的建立退出机制。再次应改革现行重规模的考核机制,建立重投资效率的

考核机制,合理引导企业进退。另外国家应及时总结企业海外投资经验,逐步制定完善《海外投资法实施细则》等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配套法律。

(3)根据“走出去”战略,梳理现有海外投资相关政策。一方面要对现有涉及海外投资的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找出现有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同部门政策不协调之处,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

应该出资将合作国或潜在合作国的政治、法律法规、税务、投资等环境进行专业的调查,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对拟进行资源投资的地区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研究,提供给“走出去”企业,特别是民营

企业。而国家通过这种服务可以减少重复性工作,将宝贵的资金用在项目的决策与开发上,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此外,还要为我国小型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诸如准备法律文书、提供

融资咨询以及适应资源国的特殊要求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帮助。

(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投资便利化

应切实转变观念,真正将“走出去”放在国家战略高度予以贯彻落实,以“促进、保障、规范、服务”为理念,重新审视审批事项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重新检验审批事项与审批目的的因果关系

重新权衡审批的权力与责任。要相对集中审批权限,将目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其他相互交叉的审批项目相对集中在一个工作部门;切实下放审批权限,实行“属地化”审批

原则,委托省级,甚至是地县级工作部门进行审批,再由地方政府报中央部门备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深化审批体制改革,化不必要的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对于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尤其

是民营企业,实行事后备案制,逐步建成审批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材料,取消与审批目的无关的材料要求,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中介评估报告格式要求;推

进电子政务和一站式窗口建设,缩短审批时限。

(三)尽快加大税收、融资政策等支持力度

资源产业是一个资金投入高度集中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海外矿产资源并购需要巨额资本的投入,即便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也需要从资本市场上融资。政府要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特

别是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吸收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1.健全资本市场,完善服务体系

健全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服务体系是中国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的前提,政府应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在矿产资源海外投资中的积极作用,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一是构建

稳健运行的银行系统。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系统是融资的主渠道和资金流动的主平台,因此,银行系统的健康运行是经济命脉所在。当前我国国有银行正在进行财务重组和公司治理建设,以

有效提高资产质量和银行运营能力,这种改造不但非常必要,而且需要加快推进,否则,不但谈不上对“走出去”战略进行有效的金融支持,而且,将难以经受外资银行的冲击。二是在继续加强与国内

金融机构合作的同时,积极发展与德意志银行、大通、摩根士丹利等国际投融资机构的合作关系[2]。三是逐步放松对银行业的管制,不断创新金融工具和银行业务的种类,赋予条件适合的并购企业以必

要的海外融资权,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为企业矿产资源并购融资提供更多机会。四是银企开展战略性合作,为中国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决策提供

咨询和服务。五是金融机构可以在海外建立办事处,开发当地的融资市场,为海外矿产资源并购企业利用当地资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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