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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境外投资备案--12342

更新时间:2021-03-3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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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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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海外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前往海外投资前,需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 那么,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

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下必须要经过核准,方可投资,哪些情况下需要备案呢?下面刘生进行了详细梳理。

我们首先来看,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接着,我们来看,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核准,方可投资?具体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

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涉及敏感行业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 新闻传媒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

有关调控政策, 需要限制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行业包括以下: 1)房地产 2)酒店 3)影城 4)娱乐业 5)体育俱乐 6)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注: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发改委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发改委提交。?

在16年2月,刘生协助广东一家企业办理向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注资汇款的业务中,我们详细了解了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进行备案的流程。 刘生首先到国内某中资银行,咨询关于如何打

投资款前往境外,银行给出的回复是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内企业对公帐户汇出,不能以股东的个人银行汇款;其次,境内企业如需向境外汇投资款,境内企业必须先取得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此外,境内企业

向境外汇投资款,需满足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投资的要求。

接着刘生咨询了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 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

册资本; 3. 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 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

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

接着刘生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Zui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在刘生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

全面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Zui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

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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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我司是一家专业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专业团队。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

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政府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

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

境投盗项目。? ? 业务范围:1、公司构架规划,境外公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

理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5 、QDII通道搭建6、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国际公证、法务顾问、尽职调查? ? ? 我们郑重承诺:凡我公司经办的公司注册、开户、律师公证、…等业务项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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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同时,许多拉美国家对原有的外资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立法更加完善。如1967年哥伦比亚颁布了“外汇条例”,把外资置于国家外汇政策监督之下。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制定了《对待外

国资本以及商标、专利、许可证和特许权的共同制度》(又称第24号决议),作为该组织成员国外资政策的基本原则。1973年2月,墨西哥政府颁布了《促进墨西哥投资和外国投资管理法》,这是墨西哥

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外资法。1973年11月阿根廷政府也颁布了《外国投资法》。通过这些法律和法规,拉美国家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和管理,尽量减少外资对经济的消极作用,如墨西哥外资法明确规

定了引进外资的条件:①外资是否排挤本国企业或进入本国已经营较好的领域;②是否有利于增加出口和平衡国际收支;③是否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④是否有利于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⑤产品是

否结合的销售和配套,产品国产化的比例的高低;⑥对不发达地区开发的贡献如何;⑦对国内技术研究和开发有无贡献;⑧投资者能提供外来资金的程度,等等。拉美各国的外资政策虽有差别

但在这一时期普遍加强了对外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投资部门的限制。大多数拉美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自然资源部门和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生活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仅鼓励外资进入有利于出口和扩大就业的部门。在这方面墨西哥1973年外

资法的政策比较严格,规定:①对国民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石油工业、基础石油化学工业、电力工业、铁路、电报及无线电通讯、铀矿开采和核电站以及其他特定矿藏开采等部门只能由墨西哥国家经营

禁止外国投资;②电台、电视台、联邦公路和市内汽车运输、国内空运和海运、煤气供应、森林开发等部门,只允许墨西哥资本经营,禁止外国投资;③信贷、保险和金融机构,外资不得超过25%;④

农业、渔业、橡胶工业、水泥、冶金、玻璃、化肥、造纸以及按一般租让权开采的矿藏,外资不得超过49%;⑤按特别租让权开采的矿藏,外资不得超过34%,石油化工二次加工产品部门,外资不得超过

40%。

安第斯条约组织的第24号决议规定,外国投资不得进入以下部门:①公用事业部门(包括自来水、下水道、电力和照明、卫生和医疗服务、电话、邮政和电信事业);②保险、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现有的外国银行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应停止接受当地存款,并将至少相当于其资本的80%的股票出售给东道国投资者);③国内运输、广告、商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和所有产

品的国内销售业务。已进入这些部门的外国企业应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内至少将其股票的80%出售给东道国投资者。此外,决议的第三条还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购买东道国投资者的股票、股

份或产权(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本国企业而进行的投资除外)。

阿根廷1973年《投资法》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部门和领域包括:①国家安全与防务活动;②环境卫生、电力、煤气、运输、电信、邮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事业;③保险、商业银行(根据互惠原则和民族

利益而准许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和金融事业;④宣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纸杂志和出版事业;⑤从事任何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业务;⑥只允许阿根廷国家资本或民族资本

从事的事业;⑦农业、牧业和林业(但是可提供对国民经济有特殊意义的新技术的投资不在此限);⑧渔业(不包括有利于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投资)。除上述限制以外,《投资法》还禁止外国投资

获取任何类型的公司股票、股份和经营良好的民族企业(属于正在破产清算的阿根廷公司不在此限)。

巴西对投资部门的限制比较宽松。巴西1962年颁布的《投资法》规定,除石油工业和公用事业(电力、通讯、铁路和港口等)以外,其他部门一般都对外国投资开放。银行业也属开放之列,但中央银行

审批时比较严格,实际上外资难以进入。

(2)对股权比例的限制。拉美国家为了参与企业的管理,普遍对外资在企业中的参股比例做了限制。在巴西、墨西哥以及安第斯国家,只有在被东道国指定为“优先发展”的工业部门中,外资才能掌握

多数股权(超过51%)。政府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内兴建独资企业。有些拉美国家还要求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将股权移交给东道国。这种所谓“稀释外国股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出售企

业的股票等形式来进行,既适用于独资企业,也适用于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在这方面,墨西哥的规定也比较严格,除了北部边境出口加工区和某些特许部门之外,外国资本在一般企业中的股权不得超过49%,在特别租让的矿产资源开发中,外资不得超过34%,在二次加工石化产

品和汽车零部件制造业中,外资不得超过40%。安第斯条约组织规定,凡是进入秘鲁、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的新投资,必须在不超过15年的时间内逐步将外资企业转变成合营企业或本国企业[23]。进入厄

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的新投资则在20年内实现上述转变。但是,面向出口的企业和旅游业等部门中的外国投资不受此类限制的约束。

(3)经营活动方面的限制。为了Zui大限度地利用外国资本在技术、管理和国际销售网络中的优势,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外国资本对本国市场、民族资本、国际收支和生产结构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大部

分拉美国家(尤其是那些较大或外资流入量较多的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它们涉及产品的外销比例、本国原料和半成品的采用、本国工人、职员、管理人员

的职业培训和技术转移,等等。例如,阿根廷的1973年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必须提供适合于阿根廷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技术;必须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

雇佣一定比例的阿根廷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行政人员。墨西哥的1973年《投资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力必须与其持股比重相符;外资企业不能垄断,等等。此外

墨西哥政府的有关法令还对汽车工业中的国产化比例提出了要求。

(4)对利润汇出的限制。拉美国家的外资政策一般都限制利润汇出额,汇出额的多少视经过注册登记的实际资本投入额而定。如巴西的第1807号法令(1953年1月7日颁布)规定:以官方汇率计算的利润

汇出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高于这一比例的利润汇出额必须由外国投资者在外汇自由市场上自行兑换外汇。阿根廷的1973年《投资法》要求利润汇出额不能超过利润总额的12.5%。安第斯条约组织

的第24号决议将利润汇出额的比例定为投资总额的14%[24]。

有些国家对利润汇出额不加限制,但为了控制利润汇出,常采用一种特殊的“利润汇出超额税”来加以调节。如阿根廷政府于1976年8月颁布的21382号法令规定:利润汇出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12%时

须交纳相应的超额税。利润汇出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在12%~15%之间,超额利润税率为15%;前者超过20%时,后者为25%。有些拉美国家为了有效地控制利润汇出,常将“利润汇出超额税”纳入包括所

得税和预扣赋税等税收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之中。

(5)对利润再投资和抽出资本的规定。绝大部分拉美国家允许利润再投资,但当年的再投资额必须限制在再投资额与上一年年末的注册投资额之比的适当比例内,这是因为利润再投资能在若干年后提高

利润汇出率或削弱“利润汇出超额税”的限制性作用。安第斯条约组织的第24号决议将利润再投资额的比例定为5%以下。这一百分比是较为苛刻的。其他国家的比例相对来说要高一些。阿根廷的有关政

策规定,利润再投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巴西的第53451号法规则禁止将利润再投资的所得利润计入注册资本。

至于抽出资本,拉美国家规定:投资者须在完成投资后的若干年以后方可抽出资本,而且抽出量不能超出注册登记的投资额,即使现有资本大大高出注册资本的投资也不例外。如阿根廷的1973年《投资

法》规定:投资在投资合同批准之日后的五年内不得抽回;每年抽回的资本量由主管当局事先批准,一般不超过可抽回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还必须保证在抽回资本后使企业继续维持生产。该《投资法

》还对可抽回的资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抽回资本是指以原投资货币或与其相当的货币登记、并在阿根廷进行有效投资的Zui初批准时的外国投资,加上根据《投资法》规定所批准的追加投资,减去已

抽回的资本和净亏损额(亏损额的计算使用抽回资本时通行的外汇牌价和原投资货币或与此相当的货币)。巴西的第4131号法令(1962年9月3日颁布)将资本抽出额的比例限制在注册资本的20%以下。但

是,此后的军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并非完全依照这一规定。有些拉美国家对抽出资本未做明文规定,只是要求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通过谈判来确定抽出量。

(6)筹措国内资金的规定。大部分合营企业和少数独资企业都将东道国内部的资金市场作为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来源之一。有些拉美国家为鼓励兴办合资企业而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资金市场自由筹措

资金。但大部分国家的资金市场一般都是有限度的开放,即外资企业筹措的内部资金不得超过一定的比重。如安第斯条约组织1971年6月通过的第37号决议允许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条件或方式获得东道国的

短期信贷;1976年的第103号决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允许获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中期信贷。也有少数拉美国家严格禁止外资企业进入本国内部资金市场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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